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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ast West Street》

东西街 · 菲利普·桑兹(Philippe Sands)·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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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

今天全世界用来给暴行定罪的两个最重的词——「危害人类罪」(crimes against humanity)与「灭绝种族罪」(genocide)——不是从法理里推导出来的,是两个人在 1945 年前后各自造出来、并在纽伦堡法庭上同时挤进同一份起诉书的。而这两个人出自同一座城、上过同一所大学、听过同一位教授的课,各自失去了几乎全部亲人,却主张两件相反的事:劳特帕赫特说,法律只能保护个人,否则你就等于承认了凶手的分类法;莱姆金说,法律必须保护群体,因为人恰恰是因为属于某个群体才被杀的。这本书把这场分歧讲成了一个家族侦探故事——而它真正的论点是:今天谁能被保护、谁不能,仍然取决于这两个人当年谁说服了谁。

坐标

菲利普·桑兹是英国的国际法出庭律师(曾在多个国际法庭出庭)与伦敦大学学院教授,本书 2016 年出版,同年拿下英国最重要的非虚构奖项贝利·吉福德奖(Baillie Gifford Prize)。它的体裁很不寻常:一半是国际法思想史,一半是作者的家族追查——桑兹的外祖父列昂·布赫霍尔茨生在利沃夫,全家几乎被杀光,而他一辈子不肯谈。书名里的「东西街」是利沃夫附近小镇若夫克瓦(Zhovkva)的一条街,劳特帕赫特家住在那条街上,桑兹的曾外祖母家也在同一带。

核心论点

核心概念,逐个讲透

纽伦堡之前:国家怎么对待自己人,是它自己的事

要看懂这两个罪名的分量,先得知道 1945 年之前国际法长什么样。传统国际法处理的是国家与国家之间的事——开战、条约、边界、外交豁免。一个政府在自己国境内怎么对待自己的国民,属于主权内政,别国无权过问,国际法也没有词可以描述它。莱姆金后来常引的那句话大意是:主权不意味着可以杀害百万无辜的权利。但在当时,它确实差不多就意味着那个。

所以 1945 年纽伦堡最大的突破,其实不在于审判战败者(战胜者审战败者古已有之),而在于它第一次以法律形式宣布:一个政权对自己公民犯下的罪,也可以被外部世界追诉。这层壳一旦破了,后面的一切——国际刑事法院、普遍管辖、人权条约——才有地基。这也是为什么这场审判至今争议不断:它是文明的一大步,也确实是胜利者单方面立的规矩,苏联坐在审判席上,而卡廷森林的屠杀被搁置不问。桑兹没有回避这一点:纽伦堡同时是国际法的起点和它的原罪。

莱姆金的问题:为什么杀一个人有罪,杀一百万人没有?

莱姆金 1900 年生于今白俄罗斯—波兰边境一带的犹太农家,在利沃夫读法律。按他自己的回忆,把他推上这条路的是 1921 年柏林的一桩案子:亚美尼亚青年特利里安(Soghomon Tehlirian)在街头刺杀了亚美尼亚大屠杀的主要责任人之一、前奥斯曼内务大臣塔拉特帕夏,随后被审判。学生莱姆金问他的教授:一个人杀了一个人要受审,而那个人参与杀了一百万人却没有任何法庭管得着,这怎么解释?教授的回答大意是:主权。(需要老实标注:这段自述出自莱姆金本人的回忆,有学者认为他事后把自己的人生讲得过于连贯;但它准确说出了他毕生要解决的那个问题。)

1933 年他在马德里的一次国际会议上提出过两个罪名雏形——「野蛮行为」(针对群体的灭绝性攻击)与「破坏文明成果」(针对群体文化的摧毁)——无人理睬。直到 1944 年,他在流亡美国期间出版《轴心国在占领下的欧洲的统治》(Axis Rule in Occupied Europe),在书中造出了一个新词:genocide,把希腊语 genos(族、种)和拉丁语后缀 -cide(杀)焊在一起。

造词本身就是他的核心策略。他的判断是:没有名字的罪行不会被起诉,也不会被记住;人的道德注意力是被词汇分配的。这一点值得停下来想——「灭绝种族」这个词如今的政治分量有多大,就说明他当年赌对了多少。而他对这个罪的理解比「大规模屠杀」宽得多:在他的定义里,摧毁一个群体可以通过杀戮,也可以通过强制迁移儿童、禁绝语言、摧毁教堂与图书馆——他真正想保护的,是一个群体作为「一种活法」的存在。

劳特帕赫特的恐惧:写进群体,就等于接受了凶手的分类法

劳特帕赫特 1897 年生于若夫克瓦,同样在利沃夫读法律(两人还共同上过刑法学者尤利乌什·马卡雷维奇的课),后来到维也纳、再到英国,成为剑桥的国际法教授,是二战期间英国检方最重要的法律顾问之一,最终成为国际法院法官。他一生的核心主张只有一句:国际法的终极单位是个人,不是国家,也不是民族。

他因此激烈反对莱姆金的路线,理由不是冷酷而是恐惧:如果法律以「群体」为保护对象,它就在法律层面确认了「人首先属于某个群体」这件事——而这恰恰是纳粹的前提。纳粹杀人正是因为它先把人分成族群;你用族群语言去惩罚它,等于把它的分类法收进了文明的基本法典,并且可能助长下一轮以群体为单位的仇恨。他还有一个实务上的担心:以群体为要件,举证会变成一场噩梦——你得证明凶手想毁掉的是「这个群体」,而不是一个个具体的人。后来的历史几乎完全印证了这个担心。

所以他把力气放在另一个方向:让「危害人类罪」进入起诉书,让针对平民的大规模谋杀、奴役、灭绝、迫害本身成为可追诉的罪,不问受害者属于哪个族群、也不问加害者是不是他们自己的政府。一个人被杀,不需要先证明他属于某个集体,才值得法律出面。这句话今天听起来像常识,1945 年它是个新主张。

劳特帕赫特莱姆金
保护单位个人群体
他的罪名危害人类罪灭绝种族罪
最怕的事法律替凶手把人分成族群「为什么被杀」这件事被法律漏掉
在纽伦堡进了起诉书,也进了判决进了起诉书,未进判决
1948 年12 月 10 日《世界人权宣言》12 月 9 日《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
代价说不清「针对身份的杀戮」特殊在哪定罪门槛高到几乎无法翻越

相隔一天通过的两份文件,是同一场争论的两个胜利者。八十年过去,谁也没能吃掉谁。

汉斯·弗兰克:把「法律语言」说得最溜的那个人

书里的第四个人物是汉斯·弗兰克——希特勒的私人律师、后来的纳粹德占波兰总督,利沃夫正在他的辖区内,劳特帕赫特与莱姆金两家人都死在他统治的那片土地上。桑兹用他做了一件很冷的事:让读者看清,最彻底的暴行往往由最熟悉法律形式的人来执行。弗兰克是职业法学家,留下三十多卷工作日记,这些日记后来成了指控他自己的主要证据;他在一次讲话中公开说要把犹太人消灭掉(大意)。他在纽伦堡受审、被判死刑、1946 年 10 月被处决。

更刺人的是桑兹去见了弗兰克的儿子尼克拉斯·弗兰克——一个公开、终身地唾弃自己父亲的人;以及另一位纳粹高官的儿子霍斯特·冯·韦希特,后者一生都在为父亲寻找开脱的解释。同样的档案、同样的血缘,两个儿子走向了完全相反的结论。这一段与法学无关,却是全书最有力的部分之一:它提示了一件不舒服的事——面对证据时,人会先决定自己要成为谁,再决定证据是什么意思。

「特定故意」:让最重的罪最难被判

1948 年的《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采纳了莱姆金的词,但也给它上了两道锁,而这两道锁的后果一直延续到今天。

第一道锁是「意图」。公约要求凶手具有「毁灭某一民族、族裔、种族或宗教团体之全部或一部的故意」——法学上称作特定故意(dolus specialis),即不仅要证明他杀了人,还要证明他杀人时脑子里想的是「消灭这个群体本身」。这几乎是刑法中最难证明的一种心理状态:它要求你进入被告的脑袋。后果很直接——国际法庭里以危害人类罪定罪的案子很多,以灭绝种族罪定罪的极少(首例迟至 1998 年卢旺达问题国际法庭的阿卡耶苏案;前南法庭对斯雷布雷尼察的认定也经历了长期争讼)。

第二道锁是「哪些群体算」。公约只列了民族、族裔、种族、宗教四类,政治团体被删掉了(这与苏联等国在起草时的态度有关)。于是一个极荒诞的结果出现了:按这部公约的字面,因为你的血统杀你是灭绝种族,因为你的政治立场把同样多的人杀光,不是。红色高棉在柬埔寨的大规模屠杀,其法律定性长期困难,很大程度上就卡在这里。

于是我们有了一个奇怪的现状:最重的罪名,是最难成立的罪名。而这产生了一种副作用——公共辩论经常陷进「这到底算不算种族灭绝」的词义之争里,而争论这个词,往往成了不必立刻采取行动的最好借口。劳特帕赫特当年担心的事,来得比他想的还快。

罪名的等级:当一个词变成「罪中之罪」

这是全书最值得带走的一个观察。既然灭绝种族罪被普遍视为「罪中之罪」(crime of crimes),它就在暴行之间建立了一套等级。而等级一旦建立,就有了三个副作用。

其一,受害者被迫去争取一个标签。要让世界认真对待自己的苦难,幸存者与外交官必须证明自己遭遇的是「那个词」,否则就矮一等——于是纪念与追责变成了一场语义诉讼。其二,不符合定义的大屠杀显得「没那么严重」。以政治身份、阶级身份被消灭的人群,或者被轰炸、被饥荒政策杀死的平民,在这套语法里找不到最重的那个位置。其三,它反向强化了群体身份本身——正是劳特帕赫特最初的担心:法律越是用族群来度量苦难,人就越是被推回族群里去理解自己。

桑兹自己的立场是有倾向的:他更站在劳特帕赫特一边,担心以群体为单位的法律会喂养它本要根除的东西。但他也诚实地承认莱姆金抓住了一件劳特帕赫特抓不住的事实——那些人不是碰巧被杀的,他们是因为「是谁」而被杀的,而法律如果对此一言不发,就漏掉了这桩罪行的全部意义。书没有给出裁决,因为这场争论至今没有裁决。

为什么要讲外祖父:私人材料能不能当论据

贯穿全书的第四条线索是桑兹的外祖父列昂——生于利沃夫,1939 年前后辗转到巴黎,终生沉默。桑兹追查两个家族谜团:他一岁的母亲是怎么在 1939 年被一个陌生女人从维也纳带到巴黎的(他最终查出那位女性是英国传教士埃尔西·蒂尔尼),以及他的外祖母为什么没有同行、而是独自留在维也纳到更晚——这一个他始终没能得到确凿答案,只能提出一种可能的解释。

这条线索不是装饰,它是全书论证的一部分。桑兹要说的是:国际法的两个大词看上去是纯粹的范畴,实际上它们的形状是由具体的失去塑造的——劳特帕赫特和莱姆金都在纽伦堡开庭期间才陆续确认自己全家已被杀光(莱姆金失去的亲属数以十计),而他们各自选择的那条法律路线,很难说与他们各自失去的方式无关。这既是本书最动人的地方,也是它最该被提防的地方:叙事的重量会让人以为一个问题已经被解决了,其实只是被感受了。这一点下一节再说。

精华骨架

把全书拉直,它其实只做了一件事:用四个人和一座城,把「国际人权法从哪来」这个抽象问题变成一个可触的因果链。

链条是这样的:一座在三十年里换过七八次主人的城市(伦贝格/利沃夫/利维夫),一所大学,两个犹太学生,同一位刑法教授;二十年后,这片土地落进第三个人(汉斯·弗兰克)的治下,两个学生的家人在那里被系统性杀害;再过几年,两个学生各自带着一个新造的罪名出现在纽伦堡的同一份起诉书上,其中一个的词进了判决,另一个的词只留在纸上;1948 年 12 月的连续两天,两个人各自拿到一份国际文件;此后八十年,全世界关于「谁该被保护、以什么名义」的争论,仍然在他们划下的两条线之间来回。

它靠什么证成?靠档案与脚力——起诉书、审判记录、弗兰克的日记、私人信件、旅行证件、老照片,加上桑兹亲自走访的城市、档案馆与当事人的后代。这是一本用证据推进的书,不是用理论推进的书。它的最终主张也因此是克制的:不是「谁对」,而是「这个选择从来没有被真正做出过,而你今天每一次说或不说那个词,都是在替它投票」。

常见误读 & 批评争议

误读一:以为「灭绝种族」就是「杀了很多人」。不是。人数不是构成要件,意图才是——理论上杀害少数人若能证明意在毁灭整个群体,也可能成立;而杀害极多人若缺乏那个特定故意,在法律上就不是它。同理,「族群清洗」(ethnic cleansing)在国际法上并不是一个独立罪名,它是个政治与新闻用语,具体行为要按危害人类罪、战争罪或灭绝种族罪去归类。

误读二:以为纽伦堡判了灭绝种族罪。没有。这个词出现在 1945 年的起诉书里,但 1946 年的判决没有据此定罪——它当时还不是实定法上的罪名。莱姆金在纽伦堡是输的一方,他的胜利要等到 1948 年的公约。

误读三:把两人写成一对宿敌。本书的叙事魅力有很大一部分来自这个「对决」结构,但要诚实:没有证据表明两人有过实质交往,他们的观点也不像书中对照得那么二元;把复杂的学术分歧压成一场双人决斗,是文学处理。同样要打折的还有莱姆金关于自己思想起源的回忆——那是一个擅长讲故事的人对自己一生的追述,未必逐条可靠。

对这本书本身的批评。最常见的一条是体裁:它是回忆录与侦探叙事多于法学分析,读完你会深切感受到这场争论的重量,但对两种罪名在当代司法实践中如何被适用、如何被改造(比如纽伦堡最初要求危害人类罪必须与战争有关联、这一限制后来被去掉),书里着墨不多。第二条是立场:桑兹是劳特帕赫特的辩护人多过中立的叙述者——他把外祖父的沉默、自己作为人权律师的职业信念与法理偏好交织在一起,说服力有一部分来自共情而非论证。

对「灭绝种族罪」这个概念本身,学界的批评更尖锐。历史学者 A. 德克·摩西(A. Dirk Moses)等人提出:把灭绝种族抬为「罪中之罪」,客观上让其他形式的大规模杀戮显得可容忍——以「安全」为名的镇压、轰炸平民、饥荒政策,因为不符合那套定义而在道德等级里下沉。换句话说,一个为了让暴行被看见而造的词,可能反过来让另一些暴行更不容易被看见。这是对莱姆金路线最有力的一记反驳,而它恰恰是劳特帕赫特八十年前担心的那件事的延伸。

另一面同样要说清:危害人类罪也不是万灵药。它长期缺少一部像灭绝种族罪那样的专门公约(近年才有推动订立条约的努力),在国内法上的落实参差不齐,且它天然说不出「这些人是因为身份而被挑出来的」这层含义——而这层含义对幸存者往往就是全部。所以诚实的结论是:两条路各自漏掉的那块,正好是对方能接住的那块,而世界至今在两者之间将就着用。

十句话精华

① 今天给暴行定罪的两个最重的词,不是法理推导的产物,是两个人造出来的:劳特帕赫特的「危害人类罪」保护个人,莱姆金的「灭绝种族罪」保护群体。

② 两人出自同一座城(利沃夫)、同一所法学院、同一位教授的课堂,各自失去几乎全部亲人,却得出了相反的结论——这本书的方法论主张就是:法律概念是从传记里长出来的。

③ 1945 年之前,一个政府怎么对待自己的国民是主权内政,国际法连描述它的词都没有。纽伦堡真正的突破不是战胜者审战败者,是第一次把这层壳敲开。(它同时也是有原罪的:苏联坐在审判席上,卡廷被搁置。)

④ 莱姆金的原始问题很简单:杀一个人要受审,参与杀一百万人却没有法庭管得着——凭什么?他的答案是造一个词,因为没有名字的罪行不会被起诉,人的道德注意力是被词汇分配的。

⑤ 劳特帕赫特反对得同样有力:法律若以群体为保护对象,就等于在文明的基本法典里确认了凶手的分类法——纳粹正是先把人分成族群才动手的。

⑥ 1948 年 12 月 9 日通过灭绝种族罪公约,10 日通过《世界人权宣言》。相隔一天的两份文件,是同一场争论的两个胜利者;八十年过去,谁也没吃掉谁。

⑦ 公约给灭绝种族罪上了两道锁:必须证明「毁灭该群体本身」的特定故意(几乎是刑法中最难证明的心理状态),而且政治团体被排除在受保护群体之外——于是按血统杀是,按政治立场杀同样多的人却不是。

⑧ 结果是一个悖论:最重的罪名,是最难成立的罪名。而公共辩论因此常年卡在「这算不算种族灭绝」的词义之争上——争这个词,往往是不必马上行动的最好借口。

⑨ 一旦有了「罪中之罪」,暴行之间就有了等级:受害者被迫去争一个标签,不符合定义的屠杀显得没那么严重,而法律越用族群度量苦难,人就越被推回族群里理解自己。历史学者摩西的批评更狠:一个为了让暴行被看见而造的词,可能让另一些暴行更不容易被看见。

⑩ 书没有裁决,因为争论没有裁决:劳特帕赫特说不清「针对身份的杀戮」特殊在哪,莱姆金把门槛设到了几乎无人能过。两条路各自漏掉的那块,正好是对方接得住的那块——而你每一次说或不说那个词,都是在替这场没做完的选择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