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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论(下篇)》

Second Treatise of Government · 约翰·洛克 (John Locke) · 16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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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

这本书从一个奇怪的问题开场:如果政府根本不存在,人会是什么样?洛克的答案是——人在那时就已经拥有生命、自由、财产,以及惩罚侵犯者的权利。于是政府的来历只剩下一种可能:人们自愿把其中一项权利(自己动手执法的权利)交出去,换一个公正的裁判。既然权力是借来的、是为特定目的托付的,那么当它反过来侵犯它受托保护的那些东西时,人民收回它不叫造反——真正的叛乱者,是那个毁约的统治者。

坐标

洛克(1632–1704)是医生出身的英国哲学家,辉格党领袖沙夫茨伯里伯爵的私人医生兼政治幕僚。《政府论》两篇于 1689 年匿名出版(扉页印 1690):上篇逐句拆毁菲尔默《先祖论》(君权源自亚当的父权、代代世袭)的论证,下篇正面立论。它与霍布斯《利维坦》、卢梭《社会契约论》同属社会契约传统,却从几乎相同的起点走出了相反的结论——也正因如此,它成了此后三百年自由主义、成文宪法与革命权论述的共同祖本。

核心论点

核心概念,逐个讲透

自然状态(state of nature):不是混乱,是「没有裁判的守法状态」

所谓自然状态,指的不是原始丛林,而是一个抽象的思想实验:把政治权威整个拿掉,只剩人与人。洛克写道(大意):「自然状态有一种自然法(law of nature)在管着它,这法约束每一个人;而理性——理性就是那法——教导愿意请教它的全人类:既然人人平等、彼此独立,就不应有人损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或财产。」(§6)

关键在于:没有政府,不等于没有规则。洛克的自然状态里道德是满格的,缺的只是制度。那么人为什么会守这条自然法?他给了一个今天常被跳过、但支撑着整座建筑的理由,学界称之为工匠论证(the workmanship argument):人是上帝造的、是上帝的作品与财产,被派到世上来办他的事,因此谁也无权毁掉自己或他人——连自杀都不行。平等在洛克这里不是一个经验事实,而是一个推论:我们对彼此都没有产权,因为我们都属于同一个更高的所有者。

那自然状态到底哪里不好?洛克说得极其克制:它缺三样东西——① 一条确定的、公布的、大家都认的法;② 一个公正无私的裁判者;③ 一份能把判决执行下去的力量。(§124–126 大意)注意他用的词是 inconvenience(不便),不是灾难。这个措辞是全书最要命的一处轻描淡写:正因为自然状态只是「不方便」而不是地狱,人们为脱离它而需要交出的东西,就只需要一点点——而不必像霍布斯那样,为了保命把一切都押上去。

霍布斯《利维坦》洛克《政府论(下篇)》
自然状态一切人对一切人的战争,无是非可言自由平等、受自然法约束,只是「不方便」
人交出什么几乎全部权利,只保留不自杀的底线只交出「自己动手执法」这一项
政府与人民的关系主权者不是契约一方,故永不违约信托(trust):受托人须向委托人负责
财产由主权者划定,之前无所谓「我的」先于政府存在,政府只负责保护
能否反抗不能(除非它已保不住你的命)能——而且这不叫叛乱

同一套社会契约语言,起点差一寸,结论差一里。

自然法的执行权:人人都是警察,也人人都是自己案子的法官

洛克自己都承认这是「一个奇怪的学说」(a strange doctrine):在自然状态里,每一个人都有权惩罚违反自然法的人——不只是受害者,任何人都可以。理由很简单也很硬:一条没人能执行的法,就是一纸空文;既然自然法确实在约束人,那执行它的权力必须落在某个地方,而那时除了每个人自己,没有别的地方可落。

这项权力有两个限度:惩罚只能到「制止再犯 + 赔偿受害」为止(比例原则,不是报复),而且赔偿只有受害人能要,惩罚则人人可为。

这一节是全书真正的枢轴,跳过它,后面所有结论都会变成口号。因为你手里原本就握着一份执法权,你才有东西可以交出去;政府的权力便不再是凭空产生、也不是上帝直接颁给国王的,而是一堆个人把各自手里那一份执法权汇集起来、委托出去的结果。一个极硬的推论立刻掉出来:政府不可能拥有任何个人在自然状态下本来就没有的权力。个人对自己的生命没有任意处置权,所以国家也不可能拥有对臣民的任意生杀之权——它连接收这种权力的渠道都不存在。这一招在论证形式上非常漂亮:洛克不是在呼吁限制王权,他是在证明那种无限王权在逻辑上根本组装不出来。

财产权的劳动理论:为什么掺进汗水,它就成了你的

洛克面对的是一道真题:如果上帝把世界给了全人类共有,那私有财产是怎么冒出来的?若每次占有都要征得全人类同意,人早饿死了。

他的解法是「掺入」:「每个人对他自己的人身享有所有权(property in his own person),除他之外任何人都没有这种权利。他身体所从事的劳动和他的双手所进行的工作,我们可以说,是正当地属于他的。」(§27)你摘下一颗橡子,你就把本属于你的劳动掺进了这颗共有之物;此后别人若要拿走它,就得同时拿走你的一部分。财产权的起点不是土地,是你自己。

这个「掺入」的类比后来被诺齐克(Robert Nozick)用一句反问戳得很疼:我把自己的一罐番茄汁倒进大海,是我获得了大海,还是我损失了番茄汁?——掺入本身并不自动产生所有权,中间还缺一环。这个缺口至今是政治哲学的活题。

洛克还顺手埋了一颗后来炸得很响的雷:绝大部分价值是劳动造出来的。他比较耕地与荒地的产出,说差别可达十比一乃至百比一,然后写下「是劳动给每样东西添上了价值的差别」(大意)。同一句话,被后来的李嘉图与马克思接过去,磨成了指向相反方向的武器(劳动价值论):洛克用它证明私有正当,马克思用它证明剩余价值被占有。

两道闸门与货币:巨大的不平等是怎么被「默许」进来的

洛克并没有给私有财产开无限额度。他亲手装了两道闸:

两道闸卡着,最初的私有财产天然是小而适度的。那今天这种悬殊从哪来?洛克的回答冷静得有点吓人:货币。金银不腐不坏,人们通过默示同意(tacit consent)承认这些本身没什么用的小金属「有价值」,于是第一道闸被绕开了——你把吃不完的粮食换成永不腐坏的金子,就能无限积累而不违反「不得浪费」。更进一步,洛克说:人们在同意使用货币的那一刻,就已经以「默示的、自愿的同意」接受了土地占有的不均等。

① 上帝把世界给全人类「共有」 ② 但每个人对「自己的人身与劳动」私有 ③ 劳动掺进共有之物 → 它成为我的 ④ 两道闸:不得浪费 · 留下足够同样好的给别人 ⑤ 货币(默示同意)绕开闸门一 → 不均等合法化

示意:整章的重量都压在第 ⑤ 级——它是全书争议最大的一步。

为什么这一节至今要紧:这是历史上第一次有人认真论证「巨大的财产不平等不是抢来的,而是被同意的」。批评者麦克弗森(C. B. Macpherson)说这就是资本主义的哲学许可证;辩护者塔利(James Tully)则指出洛克从未撤掉第二道闸,而且他在《政府论(上篇)》里写得很清楚:处在极端匮乏中的人,对他人的剩余享有权利——慈善不是施舍,是一种权利主张。争论至今没有结论,但有一点可以确定:把洛克读成「财产权绝对不可触碰」的人,多半没读第五章的后半段。

同意与多数决:全书最脆弱的一环

「人们既然生来都是自由、平等和独立的,如果不得本人同意,就不能把任何人置于这种状态之外、使受制于另一个人的政治权力。」(§95)——正当性只有一个来源:同意。不是血统,不是征服,不是神授,不是「历来如此」。

可谁真的签过字?洛克知道这个窟窿,于是提出默示同意(tacit consent):凡享受了一个政府所提供好处的人——拥有土地、在其境内居住,乃至只是在它的公路上走过一天——都算默示地同意受它管辖。

休谟后来在《论原始契约》里一击致命(大意):说一个穷苦的农民可以自由离开他不同意的国家,就像说一个熟睡中被抬上船的人可以自由地离开这艘船——他当然可以,只要他肯跳进大海。这个反驳至今没被真正解决;此后两百年政治哲学中「假设的同意」「正当性的其他来源」之类努力,很大程度上都是在补这个洞。

还有一个操作层面的关键动作:多数决。洛克说,一旦人们同意结成一个政治体,这个共同体就必须按多数的意志行动,否则它根本动不了——一个身体不可能同时往两个方向走。这一步把「一致同意」这个在现实中不可能达成的标准,降落到一块可操作的地板上;今天我们习以为常的多数决原则,正是从「否则共同体寸步难行」这个极朴素的理由推出来的。

信托(trust):政府不是合同的一方,是被托付的管家

这里洛克做了一个看似技术性、后果却极大的替换:政府与人民之间不是契约(contract)关系,而是信托(trust)关系。

差别在哪?契约是双方对等、互负义务的安排;信托是英国法里一个现成的制度:委托人把财产交给受托人,受托人必须为委托人的利益去管理它,权力是「为了别人而握着的」。

为什么这个词换得要命:在契约框架里,若一方指控另一方违约,需要第三方来仲裁——霍布斯正是抓住这一点论证主权者不是契约的一方,故永远不可能违约,故不可被反抗。洛克换成信托,问题立刻转向:受托人有没有辜负所托,判断权天然在委托人手里。整个反抗权不是洛克后来才加上的激进尾巴,它就长在这个名词的替换里。

权力的边界、分立与特权

「人们联合成为国家、置身于政府之下,其最大与首要的目的,是保护他们的财产。」(§124)——注意洛克的 property 是广义的:生命、自由与财产(lives, liberties and estates)的合称。

立法权是最高权力,但它被四条硬边界锁住(§135–142 大意):① 不得对人民的生命财产行使绝对任意的权力(因为这权力是从个人那里汇来的,而个人本来就没有这一项);② 必须通过公布的、确定的法律来统治,不能靠临时的专断命令;③ 未经本人或其代表同意,不得取走任何人的财产(这一条直指税收:不是说不能征税,而是说征税必须经代表同意——「无代表不纳税」的哲学母本);④ 不得把立法权转让给别人——权力是被托付的,受托人无权再转托。

分权方面要小心一个常见的张冠李戴:洛克分的是立法权、执行权与「对外权」(federative power,指战争、媾和、结盟等对外事务),并没有把司法单列——三权分立的经典版本是后来孟德斯鸠的。洛克分权的理由也朴素得可爱:若制定法律的人同时又是执行法律的人,他们就会给自己立法、并顺手把自己排除在法律之外。

最后是特权(prerogative):执行者「在法律没有规定之处、甚至有时在违反法律的情况下,依自由裁量为公共福利而行动的权力」(§160)。洛克承认这种空间必须存在——法律不可能预见一切,邻居家着火时来不及等议会开会。但他随即把「这是善用特权还是滥用特权」的最终判断权,仍旧交还给人民。

反抗权:谁才是真正的叛乱者

「哪里法律终止,哪里暴政就开始。」(§202)

洛克把「政府解体」拆得很细:社会的解体(被外敌征服打散)与政府的解体(内部背信)是两回事。政府垮台时社会仍在,人民不必退回自然状态,而是可以直接重新安置一个立法机关——这正是革命之后还能有秩序的理论空间。

他最漂亮的一招是把「叛乱」这个词抢了回来:rebellion 的词根是 re-bellare,意为「重新开战」。既然是动用武力破坏法律的统治者先把社会推回了战争状态,那么他才是 rebel,人民不过是在收回自己托付出去的东西。

面对「这岂不是给频繁动乱埋下引线」的质疑,洛克的回答非常实际(§225 大意):人民其实迟钝而能忍,不会为一两件错事起来;只有当「一长串的滥用、推诿与诡计」全都指向同一个方向、让人看清这是有计划的时候,他们才会动。至于谁来判断——「人民应当是裁判者。」(大意)若人间已无处申诉,那就诉诸上天(appeal to heaven)。这不是求神迹,而是当时的一句成语:把事情交给力量与后果去决定。一个世纪后,这句话被印在北美革命者的一面松树旗上。

奴役:一个人不能自卖为奴——以及作者本人的污点

洛克论证奴役是「战争状态的延续」:一个人不可能通过契约把自己卖为奴,因为他对自己的生命本来就没有任意处置权(他是上帝的作品),自己都没有的东西,无法让渡给别人。唯一一种他认为正当的绝对权力,是在正义战争中因自身行为已丧失生命的人,被征服者推迟处死而役使。

这一段必须与一个事实并排着读:洛克本人是皇家非洲公司(Royal African Company,英国当时的奴隶贸易特许公司)的投资者,并参与起草了 1669 年的《卡罗来纳基本宪章》,其中写明自由民对其黑人奴隶拥有绝对权力。这是洛克研究中最刺眼的矛盾,至今没有一个让所有人满意的解释。诚实的说法是:他的理论并不支持种植园奴隶制——而他本人在其中有份。

精华骨架

全书是一条不许跳步的链条:人在政府之前是什么样 → 那种状态缺什么 → 所以人交出了什么 → 于是政府只能拥有什么 → 它越界时怎么办。

把这五步压成一句:权力的正当性只有一个来源(同意)和一个目的(保全人们既有的生命、自由与财产);凡不符合这两条的权力,都只是被包装过的暴力。全书洋洋十九章,反复证的其实就是这一句。

常见误读 & 批评争议

本书之外的洛克

只读《政府论》会得到一个偏窄的洛克。同在 1689 年,他还出版了另外两本更能显出其体系的书。

《人类理解论》(An Essay Concerning Human Understanding):没有天赋观念,心灵初来时像一张白纸(tabula rasa),一切知识都来自经验——外部的感觉(sensation)与内省的反省(reflection)。这不是与政治无关的另一摊:既然没有人生来脑子里就刻着「服从国王」,一切权威就都必须在经验与同意中重新论证一遍。书里还有两个影响极深的区分:第一性质(形状、广延、运动——在物体本身)与第二性质(颜色、气味、声音——只是物体在我们身上引起感觉的能力);以及一个非常现代的人格同一性理论:使你成为「你」的既不是某个灵魂实体,也不是同一具身体,而是意识的连续——说白了,是记忆。

《论宗教宽容》(A Letter Concerning Toleration):国家管的是「外在利益」(生命、自由、财产),灵魂的救赎不在它的管辖范围内;何况真信仰根本无法被强迫——强迫只能造出口是心非的人。

三本书合起来看,洛克真正在反复做的是同一个动作:划界。知识能走到哪儿为止(认识论的界)、国家能管到哪儿为止(政治的界)、强制能伸到哪儿为止(宽容的界)。《政府论》只是这套划界术落在政治上的那一刀。

十句话精华

① 权利不是政府发的:在政府出现之前,人就已经拥有生命、自由、财产,以及惩罚侵犯者的权利——政府只是接管了最后那一项。

② 自然状态不是地狱,只是「不方便」:它缺的不是道德,而是三样东西——公认的法、公正的裁判、执行的力量。

③ 因为交出去的只有执行权,政府能有的权力就有天花板:任何个人在自然状态下都没有的权力(比如对生命的任意处置权),政府也不可能有——它连接收这种权力的渠道都不存在。

④ 「每个人对他自己的人身享有所有权。」(§27)财产权的起点不是土地,是你自己;你把劳动掺进共有之物,它才成为你的。

⑤ 私有财产原本被两道闸卡着——不得浪费、必须「留下足够的、同样好的给别人」;是货币的发明绕开了第一道,并让不均等的占有以「默示同意」的名义合法化。

⑥ 政府与人民不是契约的两方,而是委托与受托:受托人有没有辜负所托,判断权天然在委托人手里——整个反抗权就长在这个词的替换上。

⑦ 「人们联合成为国家、置身于政府之下,其最大与首要的目的,是保护他们的财产。」(§124)所以立法权虽是最高权力,却不得任意、不得靠临时命令、不得未经同意取人财产、不得把自己转让出去。

⑧ 「哪里法律终止,哪里暴政就开始。」(§202)

⑨ 破坏信托的统治者才是真正的叛乱者——是他先把社会推回了战争状态;人民换掉他不叫造反,叫收回。而人民并不轻易起来:非要「一长串的滥用」都指向同一个方向不可。

⑩ 谁来判断权力已经越界?「人民应当是裁判者。」(大意)若人间再无处申诉,便「诉诸上天」——这句十七世纪的成语,真实含义是:把事情交给力量与后果去决定。